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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觀光產業聯盟協會改選理監事

張貼者 晚上10:41 南投縣觀光產業發展協會

南投縣觀光產業聯盟協會,這個涵蓋縣內(廬山溫泉觀光協會、東埔溫泉風景區旅遊促進會、南北港觀光促進協會、埔里產業觀光促進會、南投美食協會、清境觀光協會、日月潭觀光發展協會、鹿谷鄉觀光產業促進會、南投縣觀光鐵道文化協會、南投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民宿觀光協會、南投縣日月潭民宿發展協會、南投縣日月潭形象商圈)等15個南投縣民間團體的聯盟,在理事長李吉田先生率領下99/2/1日在南投國姓鄉泰雅渡假村舉行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中除了改選理監事會以外,並探討了溫泉法實施後,對縣內產業的衝擊與因應之道。

依照現行法令溫泉法(92/7/2為因應國際溫泉結在台灣舉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溫泉法共計母法37條,施行細則9條)緩衝期限屆滿後(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2項所稱7年之緩衝期限,自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止),未取得合法登記之既有溫泉業者(92/7/1日溫泉法公布前),將被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法辦,其行為經刑事審判機構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溫泉法之22條規定裁罰,所謂的溫泉法第22條即是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業者紛紛表示此法施行細則並未就業者自行取水引線部分明定賠償相關辦法,以及就現行取水設備做相關補償辦法,如此急就章的貿然施行,縣內70家含民宿等業者 除了清境綠楊溫泉景觀山莊依法取「得溫泉徽章」以外,令外其他僅四家送件,餘將受到此法連續處罰的命運,會議中觀光局副處長表示,將盡力輔導業者取得合法執照,也會將窒礙難行之處彙報上級裁示。

理事長李吉田表示:前日邀請縣內產業聯盟多位理事長到台北立法院舉辦公聽會除表達溫泉法令的缺失外並表達業者對溫泉法 未就相關事項訂定標準外 也希望縣內立委(蔡煌瑯,馬文君,林明溱)參與聯署,將溫泉法展延2-3年,就以2-3年的時間與業者協調相關賠償補償細節,以利政令推動,目前所知提案已達門檻,將排入99/2/23日開議後之議程討論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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